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
作者: 系统管理员 日期: 2020-03-09 浏览次数: 439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法》,根据《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推动残疾人教育从义务教育向高中段教育延伸,普及十五年特殊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现就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延长残疾人受教育年限,满足残疾人接受高中段教育的需求;坚持职普融通,提高残疾人高中段教育质量;坚持能力导向,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布点。各设区市统筹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布局,选择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高中段职业教育部,满足区域内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

(二)职普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高中教育资源,实现高中段职普特殊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进一步丰富特殊教育资源,提升特殊教育质量。

(三)以能力为导向。明确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发展的定位,积极发展以提升能力为导向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合理分流,加强技术技能培养,积极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

(四)尊重个性差异。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招收有意愿有能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残疾少年入学;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多重残疾和中重度残疾少年实施高中段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高中教育的普及率和巩固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体系;全省残疾少年高中段入学率争取达到85%,其中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少年高中段入学率争取达到90%,智力残疾少年高中段入学率争取达到80%;加强专业建设,形成适切的残疾人高中段职业教育专业特色;残疾人高中段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接受高中段教育后的残疾人就业能力明显提高。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办学体系。

1.统筹规划各类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办学布点。统筹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高中段教育布局。浙江省盲人学校承担盲人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杭州聋人学校承担全省聋人普通高中教育;各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主。

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规划本市智力残疾少年高中段教育办学布点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三类以外的其他残疾类型少年的高中段教育。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干所县(市、区)培智学校设立职业教育部;人口数量少,不具备高中办学的县(市、区),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规划,可以依托当地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卫星班(或特教班)的方式,也可以扩大市属特教学校高中部或相邻县(市、区)特教学校高中部规模,采取委托办学的方式满足智力残疾少年接受高中段教育的需求。肢体残疾、言语残疾等其他无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原则上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接受高中段教育。

2.鼓励多样化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开办具有独立建制的残疾人高中学校,形成规模化办学,提高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办学效益。鼓励民办高中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3.大力发展高中段融合教育。各地应当大力发展高中段融合教育,努力实现职普特资源共建共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少年入学。各设区市应当统筹规划高中段资源教室和卫星班建设,推进随班就读和卫星班向高中段延伸,拓宽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渠道,满足残疾少年接受高中段教育的需求。

(二)完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招生、学籍管理和学业考评机制。

1.完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招生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招生管理,各地应将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招生纳入地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整体工作,根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和特教学校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不同内容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招生考试。浙江省盲人学校和杭州聋人学校普通高中单独进行招生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进入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接受教育的学生,实行免试推荐入学。残疾人进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需参加中考。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应为不同类型的残疾考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2.完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将浙江省盲人学校和杭州聋人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纳入普通高中学籍系统管理;将浙江省盲人学校、各聋人学校和培智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学生纳入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的学籍,按相应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管理。重视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入学统计工作,在教育统计时应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肢体残疾、言语残疾等类型的残疾人入学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创建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和卫星班学生与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通机制。

3.建立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学业考评机制。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根据学校学生学业考评方法,结合残疾人特点实施在读残疾学生学业考评;浙江省盲人学校和杭州聋人学校普通高中,按照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考评方法,结合盲人和聋人的特点对学生实施学业考评;承担中职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根据不同类型残疾学生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学业考评标准,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考评合格,按各市高中段学生毕业证书发放权限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中职毕业证书。在中职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中职学生,可参加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过程可享受合理便利政策,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高中段教育质量。

1.专业设置。各地要根据各类残疾学生的特点,依托当地产业优势,以有利于就业为原则,参考中职教育专业目录,合理设置中职教育专业。

2.课程设置。各地教研部门、承担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学校要加强残疾人高中段职业教育课程研究,坚持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多元发展的原则,在促进残疾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和专业岗位要求整体设计特殊职业教育课程,合理把握文化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比例,合理安排文化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内容,凸显职业能力培养。加强既能满足残疾人自身发展需求又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课程建设,建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鼓励学校开发符合残疾人职业教育需要且有助于残疾人技能培训的校本教材,扩大专业选择机会;鼓励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开设就业创业实践课程,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3.教学与实习。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探索对各类残疾学生实施职业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提高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要高度重视与当地企业的合作,积极利用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资源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要确保见习、实习和实训时间,给残疾学生提供实践锻炼机会,为学生就业创业打好基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统筹做好发展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规划布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高中段教育。要定期检查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供充分支持。要将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教育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办学条件,逐步扩大残疾人高中段教育规模,加强残疾人高中段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承担残疾人随班就读或卫星班任务的学校,要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无障碍设施;落实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加大高中段残疾学生资助力度。

(三)强化师资力量。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用专职、兼职等多种方式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落实残疾人高中段教育教师待遇;根据任教教师的实际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开展特殊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向学校、社会和残疾少年家庭广泛深入宣传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工作的意义及政策,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接受高中段教育的良好环境。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