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 系统管理员 日期: 2019-01-11 浏览次数: 483
根据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37号)等文件要求,为了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省重点组织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八大提升计划(详见附件),使新进入就业市场的残疾人有机会至少接受一次相应的基本就业技能培训,已经就业的残疾人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到“十三五”末,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达到规范要求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全省每年培训残疾人2万名以上,努力使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都能有机会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不断提高培训实效,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落实残疾人按规定免费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优先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不同岗位要求以及培训绩效,对残疾人参加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予以补助,具体培训费用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在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或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二)明确分级培训责任。按照“省级高端引领、市级示范带动、县级普及应用”的原则设置三级培训体系,省级主要培训技术先进、市县级难以开展、与国家职业技能比赛相结合的项目,起示范引领作用;市级主要培训当地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县级较难开展的项目;县级主要培训符合当地经济特点、普及实用的项目;逐步形成“一市一特色,一县一品牌”。同时,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需求,分类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突出培训需求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发展特色和就业市场供需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满足残疾人需求、适合残疾人参加、就业效果明显的培训项目。借助专项调查和动态更新的信息数据,全面调查登记和了解掌握残疾人需求情况,按照“残疾人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就业岗位需要什么技能就培训什么技能”的原则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要突出理论与实践、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改变传统的灌输式培训方式,依托相关企业、实训基地和扶贫基地等,推行岗前、岗中、转岗培训,积极探索顶岗式、实训式、观摩式、订单式、孵化式和师徒式培训。遴选一批信誉好、水平高、服务优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采取等级评定、星级管理等办法,扶持培训基地做大做强做优,发挥培训支撑和示范作用。鼓励各类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吸收残疾人作为学员(学徒)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建立浙江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和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依托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五)建立技能提升机制。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周期制,以四年为周期,每年举行一次工匠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创新创业比赛,每四年举行一次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以促进残疾人技能交流展示,培养选拔优秀选手和培育发展重点创新创业项目,逐步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库和专家库。对于技能竞赛中的优秀选手,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参加国际、全国以及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参照同类比赛另行制定。 (六)实施培训绩效评价。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管理、实名制登记和跟踪服务。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培训项目应要求学员获取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鼓励采取项目化管理机制,实现培训、实操、就业一体化和政策资金帮扶一条龙服务。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价,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培训就业联动挂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价。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年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助政策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实行培训项目公开招投标。 (七)加强实名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培训情况、绩效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实名制管理要求,做到即培训即录入,培训信息应记录残疾人基本状况、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项目、就业情况、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实现培训信息数据实名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督促和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信息共享。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就业扶持和培训资金应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予以倾斜。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视各地培训规模和绩效予以支持。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加大宣传,展示残疾人职业技能成果,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八大提升计划(2016-2020年)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八大提升计划 (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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